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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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时间 :2018/05/28    阅读[]次

第一章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公平 、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 ,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 ,结合优发国际 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

1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

2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

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确定合理标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

4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公开 、公平 、公正 。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

5 、学生处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

6 、各系应成立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 、辅导员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 ,负责初次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

7 、各系以年级为单位 ,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初次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制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

第三章  认定的标准

8 、认定的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学费者 :

       孤儿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②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③父母一方亡故 ,另一方无固定收入者;

   ④家庭列为特困户 ,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⑤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⑥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 ,损失重大 ,造成经济困难的;

   ⑦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无法承担学费者 :

   ①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②家庭收入较低且有多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③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④家庭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 ,造成经济困难的;

   ⑤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

第四章  认定的程序

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进行一次 。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认真 、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

10 、各系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 ,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期结束之前 ,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

11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系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12 、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认真进行评议 ,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初次审核 。

  各系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

          13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 ,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

14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 ,可通过电话 、短信 、信件等形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 。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 ,可通过信件等书面方式向学生事务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事务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 ,应做出调整 。

15 、学生事务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初次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然后进行复核 ,并上报学生处 。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16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 ,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 ,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学生处有权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违纪行为者;

2)在各类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3)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诚信原则 、弄虚作假者;          

4)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 ,本人学习 、生活费用有保障者;  

5)学习不努力 ,上学年两学期有不及格现象者;

6)言行举止不文明 ,有打架行为者;

7)故意损害公物者;  

8)组织纪律散漫 ,经常迟到 、早退或旷课者;  

9)严重违犯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 ,如 :存放 、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者等 。

17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 ,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及时调整并做好资助工作 。

18 、学生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 、健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

19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

20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解释权归学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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