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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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作者 :    来源 :    更新时间 :2018/05/28    阅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优发国际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文件精神 ,结合优发国际 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
                 第二章  奖励标准 、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
          第四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优先资助孤残学生 、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烈士子女 、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上学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前30% ,且全部科目一次性通过;

          (五)家庭经济困难 ,生活俭朴 。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实行等额评审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按照各系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 ,将评定名额分配到各系 。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首先向所在系提交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相关材料 ,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二)系内初评 。各系按照评选通知要求 ,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并从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 、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在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 ,确定推荐名单 ,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

          (三)学校审核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 ,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报送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

          (四)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选结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审定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挪用和挤占 。

          第十条 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关奖励材料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

          第十一条 要做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监督 、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禁止学生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进行高消费(经常外出吃饭 、购买高档手机或电脑 、吸烟 、酗酒等与贫困生身份不相符合的消费行为) 。凡有以上情形将全部追回资助资金 ,并视情节轻重结合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
          第十二条  学生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所提供的成绩单 、贫困证明等材料必须为真实有效 ,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 、瞒报谎报等行为 ,将全部追回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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