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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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 作者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来源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更新时间 :2018/10/10    阅读[]次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学生寝室管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优化育人环境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把学生寝室建设成文明 、安全 、舒适的大学生之家和学生思想教育 、文化学习的重要阵地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学生入住 、退宿管理

第一条  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全学生的住宿安排 ,学进行整体规划调整时 ,学生要服从大局 ,配合后勤公寓管理中心做好调整工作 。

第二条  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在学生寝室住宿 。入住一周后 ,各寝室选出寝室长 ,学生须在指定的寝室房间按定员居住 ,不准私自调换和占用房间 。

第三条  除集中调换寝室外 ,原则上在学期中间不进行寝室调换工作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学生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处与公寓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

第四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 ,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 ,办理退寝手续 。凡因降级 、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宿舍的 ,学生处审核符合条件者 ,到寝室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住宿手续 。毕业或休 、退学的学生 ,持离校手续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时由寝室管理部门验收寝室公共物品并收回房间钥匙 ,如有损坏或丢失 ,按规定标准赔偿;办完离校手续后应在当日离开 。

第五条  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各系的住宿人员变化 、寝室维修工作需要及学院对寝室的征用等情况 ,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

第六条  所有住宿学生必须按时 、按标准交纳住宿费 。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 ,外来人员来访必须持有效证件 ,经门卫值班员同意且登记后方可进入 ,要自觉服从门卫值班员及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电炉子 、电热杯 、热得快 、电饭锅 、电火锅 、电褥子 、电熨板等易发生安全问题的违规电器 。

第九条  严禁使用酒精炉 、液化气炉等炉具 。

第十条  严禁在楼道内 、室内 、阳台等处点蜡烛(停电时除外) 、燃放烟花爆竹 ,不准焚烧纸张 、杂物;不准携带及存放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 。严禁向窗外倒水及扔各种杂物 。

第十一条  严禁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严禁拆卸 、修理供电设施 、电器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 、电话线 、网线 。

第十二条  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财物 ,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贵重物品锁入柜内 。室内无人要关窗 、锁门 。

第十三条  不得进入女生公寓 ,女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特殊情况需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

第十四条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发生治安 、刑事 、盗窃案件 ,应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或向公安机关(110)报警 ,并要保护好现场 。

第十五条  发现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 ,并向学院保卫处报警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和定时供电制度 。门禁系统开关时间为6:0022:30;供电时间为周日至周四6:00---22:30 ,周五 、周六为6:00---23:30 。

第十七条  寝室在规定时间封门后 ,学生不得随意外出 。学生寝室关门时间为22:30 ,所有住宿学生必须于22:30前返回寝室 ,如22:30仍没有回到寝室就寝的学生视为夜不归宿 。

第十八条  寝室内发生违纪现象后 ,无人承认 ,则视为全寝违纪 ,不协助调查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和大音量使用收音机 、录音机等各类音响 ,影响他人休息 。

第二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进行踢球 、拍球 、溜冰 、打麻将等体育娱乐活动 。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自行车 、摩托车等 。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内养宠物 。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室内拉绳和在墙壁上钉钉子 。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打架斗殴 、饮酒和吸烟 。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张贴反动标语和大小字报 ,不准搞迷信活动 。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品 :打火机 、酒精块等 。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水果刀 、匕首等违规物品 。

第二十九条  严禁公寓区内随意张贴关于招聘 、商品买卖 、租赁等小广告 ,不得将小商小贩引入公寓内进行交易 ,公寓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

第三十条  严禁携带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公寓 。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遵守公寓的开关门时间 ,除特殊情况外 ,学生不准早出 、晚归或夜不归宿 。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住宿 ,因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在校外居住的 ,出现问题的 ,由本人承担责任 。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负责寝室的卫生清扫 。各寝室每天要安排值日生 ,寝室卫生每天要及时清扫 、保洁 ,及时把垃圾倒入公寓楼下垃圾箱内 ,禁止向走廊内泼水或扔杂物;每周三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清扫 。

第三十四条  寝室卫生基本要求 :

)室内空气 :要求清新 、无异味;

)近窗空间 :窗台 、暖气无灰尘和杂物;除休息时间外窗前无悬挂衣物和杂物;若摆放物品要整洁 、无尘;

)近门空间 :无垃圾杂物堆积 ,扫除工具摆放整齐 ,垃圾桶内无垃圾 、污渍;宿舍门除住宿登记表 、课程表 、值日表等统一粘贴外 ,无其他粘贴物;

)地面 :地面洁净 、无污渍 、垃圾 、烟头等;暖瓶 、脸盆 、鞋 、椅子等不占通道 ,摆放有序 。不摆放除原有家具外的任何桌椅等;

)墙壁 :公共部分墙壁洁净无灰尘 ,无杂乱粘贴物;

)书桌 :书桌上允许摆放台灯 、水杯 、计算机等常用物品 ,摆放要求整齐有序 、洁净无尘;书桌下可以摆放拖鞋一双 、运动鞋或皮鞋一双 ,要求无垃圾 、杂物 、灰尘和污迹 。暖壶 、脸盆 、毛巾 、洗漱用品放于书桌下或集中放置;

)书架 :允许摆放与学习相关的书籍和物品 ,书籍摆放要求规范整齐 ,放置方向保持一致 。不允许堆放衣服等杂物;

八)衣柜 :要保持干净整洁 ,衣柜正面和侧面无粘贴物 。除休息时间外不悬挂毛巾 、衣物和其他饰物 ,衣柜四周无灰尘 、污迹;

)床梯 :床梯洁净 ,不悬挂 、堆放衣物 ,原则上寝室不准私自增添摆放折叠床梯;

)床铺 :床铺平整 、床单洁净 、床铺上除被褥 、枕头外无其他物品(空床上的物品要求摆放整齐);同寝室床单颜色 、图案等相对一致;被褥整齐 、棱角分明 ,按统一标准叠放 ,远端向门45度角摆放 ,同宿舍按统一标准覆盖被蒙 。在非就寝时间 ,不允许悬挂蚊帐 、床帏 。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大检查制度 ,日常检查每天随时进行 ,大检查每周周三进行 。

第三十六条  开展“百优寝室”评比活动 ,“百优寝室”每学年评比一次 ,数量控制在全院寝室数量的10%以内 。为荣获“百优寝室”荣誉的寝室张贴荣誉门牌 ,其寝室成员在学期末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给予适量加分 。

第三十七条  “百优寝室”的必要条件 :本学期寝室检查成绩在90分以上;寝室成员学期内无使用违章电器 、乱扔杂物等违纪行为 。

第三十八条  卫生不合格的寝室或个人 ,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寝室上报学生处 ,视情节 、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

第五章 公寓家具及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寝室内家具只保证学生在公寓学习 、生活之用 ,不得搬出公寓楼外 ,特殊情况需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条  原则上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个人的家具 ,特殊情况必须由公寓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寝室的资产(窗帘 、椅子 、床 、床垫 、书桌(书板) 、物品柜等 ,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占用 。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寝室内的各种资产及宿舍内公共场所的设备 、设施有使用 、保管 、爱护的责任 ,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或丢失的 ,要按价赔偿 。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学生除加重处罚外 ,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

第四十三条  学生入住宿舍后 ,要认真检查寝室内资产是否完好 ,发现问题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 ,对不及时报告(住宿1日内)所坏资产由现住人员负责赔偿 。

第四十四条  配发给寝室或个人的家具用品 、门锁 、钥匙 、灯具等丢失 ,要照价赔偿;找不出责任者的 ,同寝室的共同赔偿 。

第六章 水 、电及零小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地节水节电 ,杜绝“常流水” 、“常明灯”等浪费现象 ,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 。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寝室实行定量定时供电 ,每个房间免费基本电量 :每人每月5度免费电超出标准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

第四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缴纳超额电费 。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寝室内的电器及家具等设施需要维修时 ,学生可到本公寓楼门卫值班室填写报修工作单 ,说明报修任务的轻重缓急 。寝室内的电器(包括零 、部件)丢失需按价赔偿 。

第七章 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凡因违反公寓管理办法的 ,一律按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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