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优发国际(中国)随优而动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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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 作者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来源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    更新时间 :2018/10/09    阅读[]次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发国际 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优发国际 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必须持录取通知书 、有效身份证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 ,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向学校学生处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三周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

第十条 新生服兵役或因身体原因不能及时入学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服兵役者为退役后二年 ,因身体原因保留期限为二年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

第十 学生入学后 ,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 。按照教务处要求逐个核查个人信息 ,完成学年学籍注册 。若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具体参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学期进行累计 ,《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九章第十六条规定 :

(一)学生累计未获得学分数达12学分且小于18学分者 ,给予学业警告处分;

(二)学生累计未获得学分达18学分者且少于24学分者 ,给予跟班试读处分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家长签字 、各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经院长审批同意后可跟班试读;

(三)学生累计未获得学分达24(含)至36(含)学分者 ,给予向下编班处理(即降级) 。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申请辅修专业的修读 ,辅修专业各门课程考核合格 ,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颁发《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辅修证书》 。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按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创新学分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

  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真实 、完整记载 ,各类型成绩单明确区分 、存档 。学生毕业生成绩单 、学士学位审批表将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作弊学生其该门课程直接参加重修 ,没有补考资格 。具体可参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提供原成绩证明的 ,经学校教务处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 ,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 、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 ,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 ,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荣誉等作出限制 。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一)学生取得学籍后 ,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高考时隐瞒实情者除外) ,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学院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因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学习者或者学生确有专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作用 ,经学院认定并考核合格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四)因学院专业停招等原因 ,学生在复学或者向下编班时没有原专业 ,学生可以在本院相近专业继续学习的;

(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10% ,经学院考核合格的 。

第二十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

(一)不在学院规定的转专业时间范围内;

(二)艺术类专业学生和非艺术类之间不得转换;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未解除者不能转专业;

(四)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

(五)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 、退学 、转学等学籍变动期间的学生 。

具体可参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

第二十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议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对于申请转学学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参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对转学情况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网络公示一周 ,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 学生一般应当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 ,本科生标准学制为四年 ,学生在校年限最长为八年 。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 、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一次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并记入学习年限内 ,复学后原则上要随下一年级修读 ,休学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休养六周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本人要求休学者 。

第二十 休学创业的学生 ,修业年限不可超过八年 。

第二十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

三十 休学学生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三十一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期满前一周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 ,复学申请须经学生所在系学工办主任 、主管学生领导 ,院长审批后 ,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依据《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二)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

可参见《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第九章第十七条 。

第三十  退学学生 ,材料经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 ,经由院长办公会议定退学的 ,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颁发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条件可参照《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

第三十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学校可以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

结业后可以补考 、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均合格者 ,符合毕业要求 ,颁发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退学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教务处进行审查 。

第三十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 ,按省级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

第三十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

第三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得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

被撤销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

四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 ,按照上级部门上要求给予办理毕业证明书 。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四十一  学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

第四十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

第四十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第四十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

第四十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第四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

第四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

第四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

第四十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

五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五十一  学校对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五十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 、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 ,建立公开 、公平 、公正的程序和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 、公示等制度 。

第五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 、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

第五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一)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 、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

第五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 ,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 、依据 、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

第五十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

第五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

第五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

第五十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

六十  对学生的奖励 、处理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

第六章 学生申诉

六十一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

制定《大连工业大学艺术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及处理办法》 ,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其能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 。  

第六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第六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

第六十  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  本规定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

第六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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